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荆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

作者:admin     点击:204      时间:2023-05-22

荆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

 

(五届理事会二次会议通过、七届理事会二次修改)

 

第一条  为规范和监督协会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,保证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规范化,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,根据《荆州市律师协会章程》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  会长办公会议事范围:

1、研究贯彻全国、省律协和市司法局重大决策、重要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,研究贯彻市律师行业党委的决议、决定;

2、定期分析全市律师工作面临的形势,研究改革发展思路和工作措施;

3、制定市律协年度工作计划草案、会费收支预决算草案,并提交理事会审议;

4、讨论、审定协会的规章制度草案,并提交理事会或代表大会审议;

5、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研究、审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题和表决事项;

6、讨论市律协专业委员会、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及主任、副主任候选人人选,并提交理事会审议;

7、讨论秘书处有关工作请示,研究处理意见;

8、处理协会的应急工作事项;

9、应当由会长办公会决定的其它事项。

第三条  会长办公会是协会的日常议事机构,对荆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。由会长、副会长组成。

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县市区律师工作联络处主任列席会长办公会。

根据需要也可邀请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长办公会议。

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。会议议题由会长决定或由副会长、秘书长提出,会长确定。

第四条  对需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,秘书处应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,形成书面意见,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会长、副会长。特殊情况,先进行线上表决,待下次会议时进行追认。

第五条  会长、副会长接到会议通知和议题材料后,需就讨论的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,广泛听取律师或律师代表反映的情况,并形成书面意见。

第六条  会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;所作决议,必须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才能通过。会长、副会长因故请假的,可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。

第七条 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。

第八条  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在会议上应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和建议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,但对已形成的决议,必须坚决执行,并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。

第九条 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长、副会长,事先应履行请假手续。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缺席会议的,经会长办公会决定,提请理事会依照规定程序罢免其会长、副会长职务。

第十条  监事长应当列席会长办公会,因故无法参加的,由监事长依照《监事会工作规则》指派一至二名监事列席。

第十一条  秘书处负责会长办公会的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。

第十二条  会长、副会长实行分工负责制,对会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和有关工作部署进行检查和督办,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。

第十三条 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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