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荆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规则

作者:admin     点击:229      时间:2023-05-22

 

荆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规则

(五届常务理事会二次会议通过,七届常务理事会二次会议修改)

 

第一条  为加强荆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(以下简称秘书处)机构建设,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,建立科学、规范、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,根据《荆州市律师协会章程》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 秘书处是市律师协会的常设执行机构,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:

(一)执行律师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;

(二)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;

(三)对律师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并向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提出工作建议;

(四)承担市律师协会各类会议、活动的会务组织工作;

(五)承担市律师协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;

(六)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的关系;

(七)完成协会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、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三条  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,秘书长由会长提名,常务理事会聘任。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,常务理事会通过。

第四条  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,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,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、常务理事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、监事会会议,并制作书面记录,重大事项形成会议纪要。

第五条  根据工作需要,秘书处内设综合部、会员业务部、宣传培训部等,由秘书处明确分工、开展工作。

第六条  秘书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。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,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。会议主要任务:

(一)总结本月工作,安排下月任务;

(二)传达、学习有关文件、重要会议精神,并讨论贯彻落实意见;

(三)讨论需要提交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;

(四)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务。

第七条  秘书处会议须由专人记录,重大事项形成会议纪要。

第八条  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召开前3日,秘书处应将会议讨论、议定事项、会议议程及相关的会议材料,通知送达与会人员。

秘书处应当按照监事长要求配合监事会会议的工作安排。

第九条  市律师协会一般性文件,由秘书长签发;重要文件由秘书处报会长签发。

第十条  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、学习制度、保密规定,恪尽职守,爱岗敬业,团结协作,高效运作,文明办公。

第十一条  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录用、奖惩、考核,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二条  秘书处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
第十三条  秘书处工作人员对外参加相关活动,要及时将情况向秘书处领导汇报。

第十四条 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  本规则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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